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对已经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组织年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