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