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疫区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规定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净化、消灭、检疫、无害化处理场所、无疫区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以及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所需经费,重大规定动物疫病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