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机构,畜牧兽医、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交通、卫生健康、林业和园林、市场监管、海关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卫生健康和畜牧兽医、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

市、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规定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等技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畜牧兽医机构应当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检疫、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畜牧兽医行业政策宣传、技术推广等工作,并组织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和养殖企业兽医人员做好动物免疫接种、疫情监测和报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