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确认新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

(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研、培训等活动;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