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告。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于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