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