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