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当年年底或者下年年初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