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