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工作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未获得批准的,可以由报告机关进行修改后,由主席团决定再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后听取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