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于确定为大会议案,但不列入大会议程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大会通过的关于议案的处理决定办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议案办理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