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