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报告和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和讨论;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时,有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