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报告、议案和准备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决定草案;
(五)依法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