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