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