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第五十条有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间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未确定奖励和报酬支付时间的,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在到账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在取得收益的次年四月底之前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的获取奖励和报酬的情况,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