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