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源头管理与服务。科研人员应当主动、及时向所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