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