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