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