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科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通过离岗创业、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课程,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