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