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