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规范科技成果的登记程序、转化实施、收益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