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规范科技成果的登记程序、转化实施、收益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