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绿化工作绩效考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水务、林业和草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