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实行自治州、县(市)、乡(镇)林长制,分级分区(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工作。具体办法由自治州林业和草原部门制定。林业和草原部门对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成效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考核结果应当公开。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