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工作,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田防护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