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涂改、损毁资源标志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