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物质文化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尚不严重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