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为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
禁止在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物质文化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进行可能影响物质文化资源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三)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