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的科学监测、抢救修缮和日常保养,保持文化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浙东唐诗之路沿线古道、古亭、古桥、古关隘、古驿站、古堰坝、古渡口,以及宗教遗迹、名人故居等物质文化资源开展修复,挖掘和提升浙东唐诗之路的诗画意境。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