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实物、文献资料的,由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