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本市实行湖笔历史文化保护名录制度。
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的,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下列与湖笔相关的历史文化资源可以列入保护名录,并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反映湖笔历史文化的历史制作场所、古遗址等各类建(构)筑物;
(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湖笔以及制作工具等实物;
(三)与湖笔相关并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俗、礼仪,以及图书、手稿、影像等文献资料;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与湖笔相关的历史文化资源。
市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制定保护名录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列入和退出程序、保护和利用措施以及责任单位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