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体育、民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群众性健身团队建设。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普及推广运动项目,组织举办赛事活动,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参与全民健身公益事业。

群众性健身团队可以通过制定公约,引导成员科学文明健身,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