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刺梨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刺梨产业发展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相关部门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