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潮州菜产业发展工作措施;建立潮州菜产业项目库,培育、扶持潮州菜产业园;支持潮州菜产业重大投资项目,培育潮州菜知名品牌和示范企业、领军企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潮州菜特色原辅材料的地理标志保护,建设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基地,培育和实施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打造地方特色农业品牌,带动产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培育特色潮州菜产业,鼓励潮州菜原辅材料种养企业、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企业发展生产加工、餐饮商超、连锁配送相互配套、相互支撑的产业模式。
鼓励潮州菜餐饮企业依托本地文化、旅游资源,因地制宜发展本地特色菜品,推动潮州菜产业与农业、餐饮、食品加工、商品零售、旅游、健康、会展等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