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宣传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公益宣传,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