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将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