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将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