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保障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将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