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建立数据分级准入制度,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网格化服务管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履职过程中获得的数据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