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