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五十条已修改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采信其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一)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二)未经综合性能检测出具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的;(三)不如实出具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