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