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