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财政、生态环境、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价格、人防、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