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提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保证金期满后,建设单位申请返还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取的比例与管理使用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