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