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