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