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